夫妻离婚起婚姻家庭纠纷事件
来源:长治离婚律师 网址:http://www.lslyghy.com/ 时间:2015-01-17 11:01:28
上诉人高**、高*因婚姻家庭纠纷一案,不服商水县人民法院(2008)商民初字第1436号民事判决,向本院提起上诉,请求撤消原判,依法改判。
本院在审理过程中,经本院主持调解,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:
一、高*、高**返还周*彩礼款8000元,于2009年5月27日前履行完毕。
二、高*嫁妆组合柜、布艺沙发、玻璃茶几、梳妆台、电视柜、写字台、毛毯、被子等归周*所有。
三、双方别无其他纠纷。
一审诉讼费550元,由周*负担;二审诉讼费550元,由高*、高**负担。
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,本院予以确认。
本调解书经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。